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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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加入时间:2009/11/10 点击:390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实现充分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全民创业,是促进就业的根本途径
  
    (一)充分认识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重要意义。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全民创业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兴陕步伐、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坚持做到“四个坚定不移”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陕西为主题,以创业扩大就业、扶持创业培养企业家为目标,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开创全省创业环境优良、融资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各级政府要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用先进的创业文化塑造时代精神,用时代精神激励创业发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注重培育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小额担保贷款是创业促就业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小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将担保机构延伸到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的自主创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贷款的政策扶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各设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落实及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将作为省上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考核指标之一。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全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各级政府要根据省上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五)全面推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创建信用社区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选择10%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工作目标和评定标准,全面启动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社区贴近市场和贷款人的优势,协助承贷机构加强贷款管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通过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明确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难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各设区市要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实际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给予奖励。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当年贷款回收任务达到90%以上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各设区市在完成当年省上下达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2%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从下拨各设区市的省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对诚实守信的贷款者及时还贷后,可允许其续贷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与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开展全面业务合作,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业绩突出的银行,各设区市可采取优先开设社会保险基金存放账户等措施,进一步调动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创业者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务。对在信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各设区市要将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贷款办理具体流程和时限一并向社会公布。
  
    (七)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工作。各设区市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进展情况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单独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及时拨付到位。省财政将加大对各设区市特别是贫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助力度。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对设区市财政实行季度拨付、年终清算制。
    各设区市应尽快建立由劳动保障、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创业成功率。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到现场对贷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要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重点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对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变层层审批为各有关部门到街道(社区)集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流向、效益及经营情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将基本情况在社区内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各设区市可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八)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做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由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对持有《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通过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的模式,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办银行可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同级财政负担75%。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进行贷款的,可按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建立创业载体和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设区市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复转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技、中介服务等部门和单位要对创业者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的创业项目,各设区市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设区市要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开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成立创业指导志愿团,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十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各设区市要认真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作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措施明确、台账规范、动态管理、援助到人、跟踪服务、目标落实。大力开发家政服务业、保洁保绿保安业、手工活加工业、便民利民小店、托幼托老业和公益性岗位,摸清本辖区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积极安置本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中组织健全、服务到位、管理规范、当年消除“零就业”家庭并安置大部分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的社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已建成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表彰奖励。
  
    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十二)完善和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各级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同时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十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充分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扶持作用,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在2008年底以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认真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好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毕业证》、《报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五)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各设区市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的创业活动,以推动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走出去”创业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拓展劳务市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或联络机构,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乡群众“走出去”创业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凡返乡的创业人员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期限为1年。
  
    (十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的作用。各设区市要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自发组织起来实现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按《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领取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和职业介绍补助。
  
    (十七)扩大免费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各设区市要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提倡社区志愿者开展面对社区居民的免费培训。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将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再就业培训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将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范围由农民工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设区市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的倍增效应。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各类创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创业培训要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积极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展创业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发展改革、国资、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组建创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负责创业培训的师资充实、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协调服务工作。
  
    (十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解除创业者后顾之忧。各设区市要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低基数的缴费政策,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创业环境
  
    (二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各类创业主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内容、方式和手段的全面创新,对各类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完善投资权益保障制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手段,保护各类合法投资所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加强政府机关的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为全民创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十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考核机制。全民创业促就业是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将贯穿于建设西部强省的整个进程。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当作一件利民亲民的大事,切实加强领导。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日常组织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明确日常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推进全民创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抓紧制订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将全民创业促就业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等工作,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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