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