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明确,通过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力度。
通知规定,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通知要求,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健全服务机制,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同时,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
为因地制宜推进工作,通知明确,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同时,通知要求,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绩效评价、组织专项检查、推进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真抓实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