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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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时间:2010/5/17 点击:4279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发〔200812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自主创业投资环境推进全民自主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市发〔2007215号,鼓励西安市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带动更多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市政府决定设立西安市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基金,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推进全民创业,逐步建立起具有西安特色的大学毕业生创业支持体系,解决大学生自主创业过程中存在的门槛较高、培训不足、资金获取渠道有限、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有效促进我市全民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西安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  组织领导及职责

成立西安市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以下简称创业贷款)工作协调办公室,由市创业办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商业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创业贷款工作;制定创业贷款有关政策;制定创业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对创业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向市政府提交创业贷款工作报告;审议调整创业贷款基金规模等有关工作。

 

三、  各部门职责

创业贷款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成部门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创业贷款相关工作。

(一)市创业办负责协调大学生创业贷款日常工作,制定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认定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基地资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创业贷款有关政策。

(三)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贷款基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大学生创业贷款基金使用情况。

(四)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工作。

(五)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评审办法,负责组织创业项目评审。

(六)市商业银行负责创业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对创业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和履职催收。创业贷款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成部门要切实重视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加强协作沟通,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简便易行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贷款性质

创业贷款是市政府为促进全民创业,将信贷体系引入自主创业服务体系,与市商业银行共同开发的,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市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贷款。

 

五、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在200811日后创办的,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从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开发等的小型法人企业。

(二)贷款对象具有创业计划书,且贷款项目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具有西安市户籍,近年来取得毕业证书的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及国外留学归国人员。

(四)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市创业办认定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贷款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额度

(一)贷款用途:创业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企业流动资金等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二)贷款期限: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到期前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市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展期。

(三)贷款利率:创业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还款付息:创业贷款原则上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或按月结息。

(五)贷款额度:创业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七、贷款申请程序

(一)贷款申请人取得市创业办认定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持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技术性、可行性评审申请。

(二)贷款申请人持市科技局项目评审意见到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并办理担保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意见书到市商业银行经办支行申请贷款。

(四)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发放程序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在审核的各个环节,凡是提出否定性意见的,应向市创业办和申请人本人出具书面意见。

 

八、贷款管理

创业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稽核工作由市商业银行和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责,两部门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对贷款的跟踪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九、对各方要求

(一)市科技局和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分别在30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

(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市商业银行和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及跟踪检查。

(四)对不按规定办理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市商业银行按月向创业贷款工作协调办公室报送《西安市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同时抄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贷款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12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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